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12年3月8日前) 送生輔中心彙整
獎助學金名稱 |
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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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自即日起 至112年3月8日前 | |||||
申請方式 | 自行送件 | V | 於3月8日前送至學生安全及生活輔導中心 | |||
申請辦法及申請書 |
詳如附件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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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 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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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1.申請書(如附件檔案) 2.學生本人的私章 3.上一學期的成績單影本。 4.本人學生「本人」的郵局的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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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相 關 網 址 瀏 覽 或 參 閱 附 檔。 |
各獎助學金申請務必依公告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學生安全及生活輔導中心 林小姐,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電子信箱:hyl@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