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112年4月10日前)送學安生輔中心彙整
發佈者 :
林欣儀組員
獎助學金名稱 | 澎湖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
申請日期 | 112年4月10日 | |||||
申請方式 | 自行申請 | V | 於申請日前送至學安生輔中心彙整 | |||
申請辦法及申請書 |
請詳閱附件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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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V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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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1.申請書 2.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 3.設籍本縣之證明 4.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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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相 關 網 址 瀏 覽 或 參 閱 附 檔。 |
各獎助學金申請務必依公告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學安生輔中心 林小姐,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電子信箱:hyl@nc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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