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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12年3月8日前) 送生輔中心彙整

發佈單位 :
獎助學金名稱

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日期 自即日起 至112年3月8日前
申請方式   自行送件 V 於3月8日前送至學生安全及生活輔導中心

申請辦法及申請書

詳如附件檔案

申請對象 V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申請資格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 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繳交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檔案)

2.學生本人的私章

3.上一學期的成績單影本。

4.本人學生「本人」的郵局的存摺封面影本

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相 關 網 址 瀏 覽 或 參 閱 附 檔。

各獎助學金申請務必依公告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學生安全及生活輔導中心 林小姐,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電子信箱:hyl@nc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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