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1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12年2月15日至3月17日)自行申請
發佈者 :
林欣儀組員
獎助學金名稱 |
勞動部「111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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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112年2月15日至3月17日自行申請 | |||||
申請方式 | V | 自行送件申請 | ||||
申請辦法及申請 |
請詳閱附件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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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一)屬下列勞工之一: 1、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 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2 年3月17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 112年2月17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 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2年3月17日已就業,惟於前 一年內(即111年3月17日至112年3月16日)經核付就業 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1年3月17日至112年3月16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 月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10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 (三)於112年3月17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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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繳交文件 |
請詳閱附件檔案 | |||||
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相 關 網 址 瀏 覽 或 參 閱 附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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