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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112年2月20日至112年3月20日前)送生輔組

發佈單位 :
獎助學金名稱

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申請日期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0日前
申請方式   自行送件申請 V 於112年3月20日前送至學生安全及生活輔導中心

申請辦法

請參閱附檔

申請書請先依附件檔案填寫申請表,送學生安全及生活輔導中心,承辦人員於系統登錄後列印具編號之申請書,申請人持該申請書給導師簽名後,於3月20日前交回。

本校可申請人數有限,額滿為止

申請對象 V 學士班 V
碩士班 V
博士班
申請資格

(一) 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 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獎項及金額

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15,000元。

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5,000元至10,000元。

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獎學金7,000元至12,000元。

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8,000元至12,000元。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3,000元至30,000元。

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檔。

各獎助學金申請務必依公告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學金承辦人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電子信箱:hyl@nc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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