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 112年度國防工業獎學金 (~ 111年10月 25日前) 自行送件
獎助學金名稱 |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 112年度國防工業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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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自即日起~111/10/25前 | |||||
申請方式 | V | 自行送件 | 於申請日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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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申請人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為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所博士班之在學生修畢規定學分、通過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及畢業論文已獲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 (二)論文研究領域 國防工業獎學金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獎助之論文主題,須為下列項目有關之理論發展、實務探討或運作模式等研究: 1.高頻微波科技。 2.無人飛行載具科技。 3.匿蹤科技。 4.衛星通訊及航太科技。 5.雷射光電科技。 6.超導及奈米科技。 7.先進資訊電子科技。 8.微型化與機動化科技。 9.水下科技。 10.節能減碳(含替代能源)科技。 11.國防科技基礎材料開發。 12.軍民通用科技。 13.人因工程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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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一、 (一)申請案須依本會規定表格,檢附申請書、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近五年內發表之學術著作申請人基本資料(如附件一至四),及碩士論文等資料(碩士班直升博士班之申請人免繳碩士論文),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無論申請案是否通過,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依論文研究領域遴聘專家學者三至十一員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申請案審查: 1.書面審查(初審):由審查委員依審查重點項目,就申請案之「國防運用價值」、「學術參考價值」及「計畫執行力」等進行審查,每申請案至少2員審查委員,平均後為得分數(如附件五至六)。 2.委員會審查(複審):申請案完成書面審查後,由本會召開審查委員會議,進行申請案複審事宜。複審結果若分數相同,以「國防運用價值」較高者優先錄取、「學術參考價值」次之、「計畫執行力」再次之。 (四)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完成審查後,由本會秘書處陳報董事長核定後公告之。 二、獎學金受領人義務: (一)獎學金受領人於受領獎學金期滿九個月後,須完成論文期中報告(含研究動機、文獻探討、研究方法及初步研究發現等),送交本會交由原審查委員給予總評意見,納入論文研修參考(如附件七)。 (二)獎學金受領人欲變更論文題目及研究計畫時,須先經本會同意,若變更後不符第二點研究領域範圍即終止獎助並繳回已支領之獎學金。 (三)獎學金受領人於取得博士學位畢業時,應提供畢業論文一式二份及電子檔送交本會,並於論文謝誌中表達獲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獎學金贊助及感謝之意。。 (四)本會得視需要安排獎學金受領人進行報告,發表其受獎助論文。 (五)獎學金受領人所完成之畢業論文不得侵害第三人著作權、或有其他違反法令、學術倫理等情事。 (六)獎學金受領人於領取獎金二年後,尚未畢業前應於每年10月底前通知本會學習狀況,畢業時應主動通知本會,並告知畢業後之規劃(如:就業、出國留學、博士後研究等),以利追蹤考核成效。 三、終止獎助: 獎學金受領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終止獎助,並應將已受領之獎學金繳回本會: (一)未按規定提交期中報告。 (二)獎學金受領人於補助期間休學、退學、轉學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籍。 (三)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 四、成果運用: 獎學金受領人完成之畢業論文應無償提供本會或本會指定之公法人、政府機關(構)運用(含重製、改作及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款各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獲得專利權者,亦同)。 五、本規定經董事會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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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獎助學金申請務必依公告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 羅淑君小姐,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電子信箱:sclo@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