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111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112年3月23日前)送學安生輔中心彙整
發佈者 :
林欣儀組員
獎助學金名稱 |
苗栗縣政府「111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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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112年3月1日至3月15日 | |||||
申請方式 | 自行申請 | V | 於申請日前送學生安全與生活輔導中心彙整 | |||
申請辦法及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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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V |
碩士班 | V | 博士班 |
申請資格 |
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研究所、進修推廣部),及該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 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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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申請文件: 1.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若由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視同證件不符),家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及其他家境清寒者,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導師證明書。 2.獎學金申請書(如附件)。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4.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需申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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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相 關 網 址 瀏 覽 或 參 閱 附 檔。 |
各獎助學金申請務必依公告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學生安全與生活輔導中心 林小姐,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電子信箱:hyl@nc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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